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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章 清朝少年杀人案1

在古代,对于少年杀人案也是常有争议的。

尽管从唐律开始,7岁以上少年杀人便可判死刑。

但司法“程序”也是很复杂的,不是说判死刑就判了。

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断案者本人的态度和性格。

毕竟在古代,法治不健全,“人治”的性质比较突出。

清朝这起少年杀人案发生在乾隆51年。

也就是1786年三月。

湖北黄州府蕲州。

这天。

两个少年一块在河边挖野菜。

大的叫徐桂儿13岁,小的叫曹受儿才10岁。

俩人正挖呢,看见走过来一个小孩,他手拿糖果,一边走一边吃。

徐桂儿和曹受儿看到对方吃糖,直流口水,于是上前要糖吃。

那个小孩同他俩都认识,自己也并不小气,就给了他们一人一颗糖。

可徐桂儿和曹受儿吃完之后,觉得不过瘾,还想要。

那个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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